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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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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重庆市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内独立注册,非外资控股企业,非企业集团下属的生产基地、销售公司、贸易公司、投资公司;

  2.属于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

  3.守法经营,最近四年内没有严重失信违规和经营异常情况。

  二、瞪羚企业

  瞪羚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研发投入强度(R&D)均达到3%,且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

  2.起始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含)30%,且上年度正增长;或起始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含)20%,且上年度正增长;或起始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含)15%,且上年度正增长。

  三、潜在独角兽企业

  潜在独角兽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年限不超过9年;

  2.获得过专业机构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成立5年之内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美元(根据需要可按融资完成当年平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或其他国家货币单位,下同),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500万美元;成立5—9年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2500万美元。

  四、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年限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专业机构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5000万美元。

  附件:重庆市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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