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教师。
一、选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选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中小学教师20名,具体选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重庆市南岸区2024年公开选聘中小学教师岗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
三、选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全国范围内(不含重庆市南岸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应等级以上教师资格(报考高中教师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学科须与所填报岗位学科相符)的教师;
5﹒年龄35周岁以下;
6﹒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7﹒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公招体检标准;
8﹒符合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二)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放宽到取得初级职称;取得中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1﹒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现场赛课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地市级、直辖市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现场赛课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省级、直辖市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3﹒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地市级、直辖市所属区县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名师。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选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南岸区在编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8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报考人员提供的身份证件和选聘公告要求取得的学历(学位)、获奖及学业成绩、职称、职业(执业)资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等材料,一经查实系伪造的,视为品行不端及不诚信行为,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从本选聘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应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工作人员时受到不利影响。
十、其他
本公告由南岸区人力社保局、南岸区教委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南岸区教委023-62810848
南岸区人力社保局023-62986601
附件1:重庆市南岸区2024年公开选聘中小学教师岗位情况一览表.xlsx